10月起,一大批環保政策、標準開始實施 從2024年10月1日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開始實施。 全國文件及標準 1、國務院令第785號《稀土管理條例》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和產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的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注銷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并向社會公開信息。有關部門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主選擇權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3、《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制定發布產品碳足跡核算通則標準,是落實生態環境部等15部委《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和《關于進一步強化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建設行動方案(2024—2025年)》部署的重要舉措,填補了國內產品碳足跡核算通用標準的空白,將為各方研究編制具體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提供指導。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4、《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規定》(GB 14585-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要求,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涉及的各類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 30760-2024)本文件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鑒別和檢測要求、水泥窯生產處置要求、人窯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屬含量限值、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檢測方法及檢測頻次、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監測等。本文件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過程、產品的控制及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24》本文件規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的水質指標、采樣與監測和安全利用。本文件適用于作為工業生產過程中的間冷開式循環冷卻水補充水、鍋爐補給水、工藝用水與產品用水、直流冷卻水、洗滌用水等工業用水原水的再生水。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為貫徹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法規和技術政策,保證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質量,確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安全運行,使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化,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8、CJJ/T 133-202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現批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 CJJ/T133-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133-2009)同時廢止。為貫徹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法規和技術政策,保證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質量,確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以下簡稱填埋場)的安全運行,使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化,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HG/T 6264-2024《廢電池處理中鐵、鋁、鈣渣的處理處置方法》本文件規定了廢電池處理中鐵、鋁、鈣渣的處理處置的分類、一般要求、方法以及環境保護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廢鋰離子電池、廢鎳氫電池濕法回收產生的鐵、鋁、鈣渣的處理處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11、HG/T 6268-2024《硝態氮廢液(水)處理處置方法》本文件規定了硝態氮廢液(水)的來源、處理處置方法及環境保護要求,適用于硝態氮廢液(水)的處理處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地方/團體文件及標準 1、《江蘇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2024年版)》經江蘇省政府同意,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江蘇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2024年版)》。目錄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根據國家規定和江蘇省實際動態調整更新。“兩高”項目認定以主產品為準。屬于目錄注明“除外”的項目,若能效水平、清潔生產水平未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則該項目仍需按“兩高”項目管理。 2、《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為防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關于促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1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3、《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關于強化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監督管理方案》為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部令第9號)及配套文件、《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5、《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為了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提高資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態安全,推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的防治。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7、《九江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收集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江西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 8、《三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為了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建設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綿示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及所轄縣(市)城鎮開發邊界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稱的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9、《揭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活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0、《萍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規范化處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萍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河北省地標《碳普惠項目減排量核算技術規范 低碳出行》(DB 13/T 3043—2024)本文件界定了碳普惠項目減排量核算中低碳出行的術語與定義,規定了低碳出行碳普惠項目的基本要求、溫室氣體種類、項目邊界和計入期、核算方法、數據監測與管理,適用于京津冀行政區域范圍內低碳出行碳普惠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四川省地標《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5-2024)本文件規定了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陶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四川省地標《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本文件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4、上海市地標《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872-2024)本文件規定了印刷生產過程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廠區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邊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印刷生產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新建從事印刷生產的企業及印刷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5、福建省地標《建筑用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控制指南》(DB35/T 2189-2024)本文件提出了和建筑用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控制有關的工廠選址、原輔材料選擇、生產過程控制、生產及施工記錄、末端治理、施工環境檢測與控制、產品檢測與控制等相關方面的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指導建筑用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控制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0月3日起施行。 16、《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和《浙江省綠色石化(精細化工)產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浙制高辦〔2024〕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17、《四川省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入園指引(試行)》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管理,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環保、綠色低碳、集約集聚、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加快推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9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通知》(應急〔2019〕78號)等文件,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指引。本指引自2024年10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18、《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文原標題:給水排水|今日起,一大批環保政策、標準開始實施!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