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這些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標準,正式實施,快來了解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本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推動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促進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因地制宜發展新興產業,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制定本目錄。本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在符合市場準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錄原則上適用于在西部地區生產經營的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執行。本目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以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等活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6、《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標準》(GB/T 44129-2024)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程序和技術要求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的評價。其中,城市供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城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區、工業企業、經營服務單位和行政機關等用水。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網絡數據安全,促進網絡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8、《放射性固體廢物巖洞處置安全規定》(GB 13600-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巖洞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監測和檢查、安全評價與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質量保證的一般要求。本標準還規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巖洞處置設施中處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特定要求。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9、《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提升裝置和栓系裝置安全要求》(HJ 1385-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防止放射性物質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規范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提升裝置和栓系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對《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GB 11806)標準有關要求的細化,規定了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提升裝置和栓系裝置在設計、制造和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本決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安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噪聲污染的防治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條例。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能源、工業、交通運輸、城鄉建設、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障和促進林長制的實施,保護和發展林業資源,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林長制,是指各級林長領導、組織、協調責任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濕地、草地、自然保護地、野生動植物等林業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發展工作的制度。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活動,提高企業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為強化本市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排污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升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監管水平,助力美麗上海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為了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升建筑品質,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以及激勵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中心城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市中心城區外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建設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計價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減量化及資源利用化的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規〔2024〕12號)相關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4-2013)等工程量計算規范及2020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現就四川省建設工程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在工程造價中列項及計價的有關事項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15、《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計分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臺州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廚余垃圾的全鏈條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市容環境整潔,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和利用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8、廈門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為有效預防和應對突發水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督促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為加強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延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為了保護和改善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防治水污染,推進湟水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21、北京市地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 碳排放》(DB11/T 2308—2024)
標準系統地闡述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碳排放評價的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包括碳排放目標調查、核算、分析,以及減污降碳措施分析等內容。它不僅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了明確的技術指導,也標志著北京市在碳排放管控方面邁出了堅實的步伐。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2、廣西省地標《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45/T 2841—202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海水養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監督和管理,改善海水環境質量,保護海洋生態健康,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文件。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3、上海市地標《工貿行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范》(DB31/T 1502—2024)
本文件規定了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一般要求,作業前準備,作業過程,作業后清理和確認,發包作業管理,應急處置與救援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本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廠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進一步提升垃圾焚燒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續改善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要求推動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完成有組織和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燒廠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免責聲明:所載內容、圖片來源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僅供參考,交流之目的。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和機構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