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環境監測”和“環境檢測”
環境檢測與環境監測從字面上理解好象差不多,但實際在操作上有很大不同。檢測是對某種環境進行的測試,而監測是對某種環境的一種監察動作(實時監視掌握變化),那么環境監測和檢測究竟有哪些區別?
含義不同
環境監測:
是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和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目的: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環境監測的過程分為:接受任務、現場調查和收集資料、監測計劃設計、優化布點、樣品采集、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預處理、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綜合評價等環節。
環境檢測:
是對某種環境、污染源、污染物進行的檢驗和測試。目的:是滿足當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為了滿足某種商業目的。環境檢測在很多時候表現為:對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質、數量、濃度、性質的鑒定和檢驗。如,對生活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和種類、室內綜合環境、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的測量等。
過程的區別
環境監測
接受任務→現場調查和收集資料→監測計劃設計優化布點→樣品采集→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預處理→分析測試→數據處理→報告編制→綜合評價等
環境檢測
樣品接收→樣品預處理→分析測試→數據處理→報告編制
實施的機構不同
環境監測:是政府事業部門對環境的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
環境檢測:是各省環保局下轄環境監測站,以及具備CMA 環境檢測資質的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
報告內容的區別
環境檢測報告的內容
(1)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校準證書”或“抽樣報告”);
(2)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
(3)實施實驗室活動的地點,包括客戶設施、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地點、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
(4)將報告中所有部分標記為完整報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標識,以及表明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
(5)客戶的名稱和聯絡信息;
(6)所用方法的識別;
(7)物品的描述、明確的標識以及必要時物品的狀態;
(8)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對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抽樣日期;
(9)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
(10)報告的發布日期;
(11)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抽樣方法;
(12)結果僅與被檢測、被校準或被抽樣物品有關的聲明;
(13)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
(14)對方法的補充、偏離或刪減;
(15)報告批準人的識別;
(16)當結果來自于外部供應商時,清晰標識。
環境監測報告內容
(1)報告標題及其他標志:
? 監測性質(委托、監督等);
? 報告編制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編制時間,采樣(監測)現場的地點(必要時)委托單位或受檢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報告統一編號(唯一性標志),總頁數和頁碼:監測目的、監測依據(依據的文件名和編號);
? 樣品的標志:樣品名稱、類別和監測項目等必要的描述,若為委托樣,應特別予以注明樣品接收和測試日期;
? 需要時,列出采樣與分析人員,監測所使用的主要儀器名稱、型號及品牌;
? 監測結果;按監測方法的要求報出結果,包括監測值和計量單位等信息;
? 報告編制人員、審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和簽發日期;
? 監測委托情況(委托方、委托內容和項目等);
? 需要時,應注明監測結果僅對樣品或批次有效的聲明。
(2)當需對監測結果做出解釋時,監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信息:
? 對監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殊監測條件(如環境條件的說明);
? 當委托單位(或受檢單位)有特殊要求時,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信息;
?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中應包含質量保證措施和質量控制數據的統計結果和結論;
? 需要時,提出其他意見和解釋;特定方法、委托單位(或受檢單位)要求的附加信息。
(3)對含采樣結果在內的監測報告,應包括下列信息:
? 采樣日期;
? 采集樣品的名稱、類別、性質和監測項目;
? 采樣地點(必要時,附點位布置圖或照片);
? 采樣方案或程序的說明等;
? 若采樣過程中的環境條件(如生產工況、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采樣點周圍情況、天氣狀況等)可能影響監測結果時,應附詳細說明;
? 列出與采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范,以及對這些規范的偏離、增添或刪節時的說明;
? 需要時,增加項目工程建設、生產工藝、污染物的產生與治理介紹等;
? 其他信息包括監測全過程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情況、有關圖表和引用資料、必要的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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